民间鬼故事 - 土地闲置费(用地管理经济手段)
2023-03-31 06:56:36 阅读 : 次
政府为有效地执行土地使用规划,征收不按政府划定地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的一种费用。如有的城市划定了一些商业街,对在商业街不经营商业的用地,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此所谓用地管理中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总体规划,更好地节约土地、利用土地。
中文名土地闲置费
适用领域城市规划,市政管理,物业管理,税收
所属学科经济学
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
定义
对占用耕地或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而支付的罚金。[1]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我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性质
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用。
应用
如现有土地闲置费是对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金20%收取,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属于税的范畴,必须正名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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